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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2)《<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5)《〈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6)《〈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7)《内地与香港天然砂贸易合作机制》
(8)《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和香港测量师学会资格互认协议书》
(9)《加强内地与香港更紧密旅游合作协议书》
(10)《<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扩大开放的磋商纪要》
(11)《保险监管合作协议》
(12)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合作备忘录
(13)内地海关与香港、澳门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了"原产地证书电子联网核查系统"
(14) 《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15)《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16)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于港澳的产品全面实行"零关税"
(17)世界贸易组织-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第42次会议(日内瓦)结束了对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审议,这是中国内地第一个通过WTO审议的自由贸易协议
(18)2006年5月1日,南宁获准开放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
(19)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0)自2009年1月1日起,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澳门核数公司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21)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22)允许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
(23)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和浙江省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